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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
信息来源:大连建筑装饰网   发布时间:2015-4-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本行业的社会声誉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依法推进和保障全市建筑装饰行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本着自愿参与和受约,共同维护建筑装饰市场秩序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建筑装饰行业实际,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制订《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是从事建筑装饰活动的本协会会员单位及个人,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本公约从维护国家、省、市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五条  依法经营、遵规守纪。
第六条  规范行为,诚实守信。维护行业声誉,遵循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执行各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违法违规承包工程,不违法违规用工,不破坏行业市场秩序,不拖欠工人工资,按时参加资质年检,自觉抵制违反市场规则的压级压价和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不贬损同业企业和从业者,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在投标过程中若出现投标者共同认为的低于成本价或低于底线价格者,需要对中标价格做出合理解释。
第七条  质量第一,客户至上。不偷工减料,不搞价格欺诈,认真处理业主投诉,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和售后服务。
第八条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推行贯彻标准化管理,坚持文明施工,防止扰民,降低消耗,创高效益。
第九条 诚信为本、公平竞争。坚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恶性竞争。不哄抬人工费价格,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积极推广使用绿色环保产品。不以任何形式诋毁和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条持续提高、协同发展。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
务水平及职业资格持证率。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及时按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上报企业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督导。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本市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战略,对建筑装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并可通过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对恶意拖欠款的甲方企业应列入共同的“黑名单”,全体施工企业不再与其合作。
 

第三章 违约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公告。以协会名义,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单位在行业内部通报或向社会公告。
(二)黄牌警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是会员单位的,予以除名。  
(四)处罚建议: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条款情节严重并不服从行业协会制裁的单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良行为记录、降低资质等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 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是全市建筑装饰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共同义务,协会将根据各会员企业的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组织实施建筑装饰行业自律,对会员单位遵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经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再次确认,并经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公告后生效。
第十七条 外地入连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等,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加入本协会,并自觉履行上述各条自律公约,接受协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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