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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开 发票等抵扣凭证更加重要
信息来源:中装新网   发布时间:2016-3-25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4日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营改增”全面试点进入倒计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4日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营改增”全面试点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毕马威中国税务主管合伙人何坤明3月5日解读称,这些行业的税收改革将会为中国迎来统一的增值税税制,中国首次将货物和服务全部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中来。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中国来说是积极的、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制进步,标志着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拥有最先进的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之一。

  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以及房地产、建筑业、金融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实施办法》,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四项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施办法》也详细列举了七类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华税律师事务所3月24日发表的评论文章指出,鉴于四大行业税率都有所提升,因此可抵扣进项管理就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其中,对北上广深之外的非一线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还公布了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增值税的规定,比如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而‘营改增’政策在5月1日全面推开后对建筑、金融等四大行业会有怎样的影响?招商证券3月17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营改增’政策实施短期内不利于建筑企业盈利能力提升,主要是由于建筑行业涉及范围广,管理混乱,‘营改增’后管理成本增加,且‘营改增’效果大概率不及预期,此时管理完善、执行力强的企业可能脱颖而出;但长期来看,有利于建筑企业规范管理,赋税减轻,盈利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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