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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清理建筑业质保金
信息来源:中装新网   发布时间:2016-6-16
核心提示:昨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我国应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质保金上限不高于总额的5%,不得同时预留履约金和质保金。

  目前,我国在工程建设中的保证金项目过于繁杂,不仅抬高了建筑商的成本,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针对这一问题,昨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我国应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清理各方面过多过繁的保证金,质保金上限不高于总额的5%,不得同时预留履约金和质保金。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建筑业企业近万亿元资金将被盘活。

  “首先,要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李克强指出,除了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除了清理目前已有的保证金项目之外,今后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也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再新设保证金项目。

  此前,据我国规定,在一项建设工程中,建筑商不仅要缴纳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双方协议,材料、设备也都可能会被收取保证金。而最基础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可能根据合同差异,金额还会上调5%。建筑工程投资往往上千万元,甚至过亿,看似细微的百分比调整,背后涉及金额十分庞大。

  国务院此次明确,要规范保证金管理,“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不仅如此,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另外,北京商报记者从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开发商还存在故意扣留质保金的行为,“建筑商的质保金基本上不可能全部拿回来”,该人士指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一直以来,国家对建筑工程的维修赔偿费规定存空白,致使建筑商和开放商相互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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