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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我国实施“营改增”起,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营改增必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或减少,而税金计取“收支平衡”就不会增加负担。那么“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影响有几何,税金计取“收支平衡”点又是什么,本文做出了简要分析。
1 “营改增”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即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其目的是为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10个省市。目前,根据我国税制改革总体部署,2015年要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
2营改增带来的计价困惑及应对措施
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并没有实现价税分离。在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的费用项目以含税价款计算,如图1所示。由于“营改增”的实施,增值税税率相比营业税税率3%大幅提高,按照现行计价规则计算,施工企业税负将提高,工程造价将增加。同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工程造价计算费用与实际不相符。这种情况下,价税分离计价可适应税制变化的根本要求,工程造价的费用项目以除税价款计算,如图2所示。
图1 现行计价规则下的营业税工程造价
图2 价税分离计价下的增值税工程造价
由图2可以看出,虽然“营改增”后税率有提高,但各费用项目除税后税前造价有所降低,当增值税工程造价中进项税取适当值时,工程造价与营业税下相同。
3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分析
按照现行工程税金计算公式,以营业税3%,增值税11%,城市维护税5%,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2%为例,计算工程税金税率如下:
营业税下工程税金税率=1/[1-营业税率×(1+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1=3.41%
增值税下工程税金税率=1/[1-增值税率×(1+城市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1=13.77%
为了便于分析,假设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A,进项业务费(含税)=α×A,进项业务综合税率=β。
则:进项业务费+进项税=进项业务费+进项业务费×β=(1+β)进项业务费=α×A
进项业务费=α×A/(1+β)
进项税=α×Aβ/(1+β)
(1)现行计价规则下工程造价增减分析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C1=[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1+3.41%)=A×(1+3.41%)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C2=[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1+13.77%)=A×(1+13.77%)
因为1+3.41%恒小于1+13.77%,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造价显然增加。
(2)现行计价规则下应纳税额增减分析
营业税下应纳税额S1=[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3.41%=A×3.41%
增值税下应纳税额S2=[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13.77%-进项税=A×13.77%-A×αβ/(1+β)=A×[13.77%-αβ/(1+β)]
当S1≥S2,3.41%≥13.77%-αβ/(1+β)时,即α≥10.36%(1+1/β)应纳税额未增加。
(3)价税分离计价下工程造价增减分析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C3=[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进项税]×(1+13.77%)=A[1-α×β/(1+β)]×(1+13.77%)
当C1≥C3,1+3.41%≥[1-αβ/(1+β)]×(1+13.77%)时,即:α≥9.11%(1+1/β)工程造价未增加。
(4)价税分离计价下应纳税额增减分析
增值税下应纳税额S3=[自身业务费+进项业务费(含税)-进项税]×13.77%-进项税=A[1-α×β/(1+β)]×13.77%-A×αβ/(1+β)=A×[13.77%-113.77%×α×β/(1+β)]
当S1≥S3,3.41%≥13.77%-113.77%×α×β/(1+β)时,即α≥9.11%(1+1/β)应纳税额未增加。

图3 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
对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后税率由营业税3%增加至增值税11%,两者相差8%,增加的税额需要进项业务金额计取税率为β的进项税额来弥补,当进项业务含税额占比α较小时,计取的进项税额抵扣较少时,企业应纳税额将增长,工程造价将增加。当进项业务含税额占比α和进项业务综合税率β在图3中曲线上时,“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和应纳税金较原来相同,此时的α和β为“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
4小结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和应纳税额不增长,此时需要的进项业务含税额占比α和进项业务综合税率β是相当大的。施工企业的α和β要完全达到平衡点以上是不现实的,只有尽量提高这两个参数,减小“营改增”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价税分离计价规则下,“营改增”后工程造价与应纳税额增减平衡点对α和β要求更小。然而计价规则调整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涉及材机要素价格、定额基价、费用构成、计价办法、信息发布等多个方面,文中未能对此进行分析。因此,要合理化解“营改增”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还需详细深入的探索。
作者简介:
蓝麟,男,助理工程师,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梁栋,男,助理工程师,从事技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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